我國是電子信息制造業大國。電子工業生產和排放廢水含有機溶劑和重金屬,具有污染物濃度高、環境危害大等特點。為有效防治電子工業水污染,推動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電子工業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部制定了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31-2020。 定義 1、電子工業指電子專用材料、電子元件、印制電路板、半導體器件、顯示器件及光電子器件、電子終端產品等六類電子產品制造業。 2、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適用范圍 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企業、生產設施或研制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指標 包括pH值、懸浮物、石油類、化學需氧量、總有機碳、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總銅、總鋅、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鎳、總銀、斑馬魚卵急性毒性。 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電子工業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電子工業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于石油類、總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有機碳、硫化物,重點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每月一次,其他排污單位至少為每年一次。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